4.2 学生实习就业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服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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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责事项信息表

(学生实习就业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服务)信息表

序号

4.2

名称

学生实习就业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服务

法定依据

《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》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,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(以下简称职业学校)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,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(事)业等单位(以下简称实习单位)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,包括认识实习、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。

实施机构

天津建筑材料工业学校-原天津建筑材料工业学校-原天津市建筑工程学校

职责边界

天津建筑材料工业学校-原天津建筑材料工业学校-原天津市建筑工程学校

运行流程

实习准备——实习动员——实习组织——实习过程——实习结束

运行要件


责任事项

1.制定实习计划

2.安排校内定岗实习教师

3.考察实习单位

4.准备岗前培训、安全教育培训的材料

5.组织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考试

6.安排实习单位与学生进行双选,签订顶岗实习协议

7.监督指导学生实习过程

8.和实习企业定期沟通,处理学生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

9.寻访实习企业,了解学生实习情况

10.收集学生实习材料,并给予实习鉴定成绩

监督方式

电话:60267600

电子邮箱:jianxiaobgs@sina.com

来信来访地址:河西区郁江道61号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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