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.2 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检查的管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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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责事项信息表

(对学校安全工作检查的管理)信息表

序号

3.2

名称

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检查的管理

法定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六条 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等单位,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。教育、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、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、教学、培训的内容。

实施机构

天津建筑材料工业学校-原天津建筑材料工业学校-原天津市建筑工程学校

职责边界

天津建筑材料工业学校-原天津建筑材料工业学校-原天津市建筑工程学校

运行流程

制定计划——依规检查——汇总检查情况——落实整改——形成报告

运行要件


责任事项

1.制定检查计划,明确检查的目的、时间重点等;

2.依规检查,及时记录;

3.将检查情况汇总,并向相关领导汇报,研究整改方案;

4.根据发现的问题由专人负责整改;  

5.将整改报告连同图像资料留档保存。

监督方式

电话:60267600

电子邮箱:jianxiaobgs@sina.com

来信来访地址:河西区郁江道61号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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