序号 | 3.2 |
名称 | 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检查的管理 |
法定依据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六条 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等单位,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。教育、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、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、教学、培训的内容。 |
实施机构 | 天津建筑材料工业学校-原天津建筑材料工业学校-原天津市建筑工程学校 |
职责边界 | 天津建筑材料工业学校-原天津建筑材料工业学校-原天津市建筑工程学校 |
运行流程 | 制定计划——依规检查——汇总检查情况——落实整改——形成报告 |
运行要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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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事项 | 1.制定检查计划,明确检查的目的、时间重点等; 2.依规检查,及时记录; 3.将检查情况汇总,并向相关领导汇报,研究整改方案; 4.根据发现的问题由专人负责整改; 5.将整改报告连同图像资料留档保存。 |
监督方式 | 电话:60267600 电子邮箱:jianxiaobgs@sina.com 来信来访地址:河西区郁江道61号 |